乙方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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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北京度小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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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甲方使用乙方在线支付系统相关事宜,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 定义
1.1 “度小满钱包”:是指乙方提供支付服务的品牌名称。
1.2 支付服务:是指乙方作为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依托于乙方的在线支付系统,为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包括收款、付款)服务。
1.3 商户:指使用乙方的支付服务并与乙方建立支付合作关系,并向用户提供服务或商品的经营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协议中商户即指甲方。
1.4 用户:向商户采购服务或商品且使用乙方支付服务进行资金处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5 度小满账户:指乙方根据商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商户身份信息,预付交易资金余额、交易信息,商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该账户号码称之为商户号。度小满账户与甲方提供的合法银行账户进行绑定,乙方将根据甲方的交易指令和有关协议对相关的银行账户做相应的资金扣划和归集。若甲方为金融机构,或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乙方为甲方配置的度小满账户仅为在途资金账户,不是支付账户,除了查询、记录在途资金功能外,不具有其他支付功能,资金转移需直接通过各方银行账户进行。
1.6 基础交易:指甲方用户使用甲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交易。
1.7 调单:是指因用户/发卡行对已发生的成功交易存有疑问,或者是乙方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由乙方向甲方调取用户的网上交易记录、交易单据或消费凭证以核实基础交易真实性等行为。
1.8 退单:是指由用户发起的要求发卡行撤销已发生的成功交易,或由发卡行主动发起的撤销交易的行为。
1.9 退款:是指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还至用户原扣款账户的过程,包括全额退回和部分金额退回。
1.10 差错处理:指在甲方与乙方、乙方与处理支付业务合作的商业银行记录或主张的账务信息不符的情况下,所进行的账务核查和账务调整等处理措施。
1.11 异常交易/风险交易:是指商户、用户在使用乙方支付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退单、调单、拒付(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拒付、支付账户主体拒付、发卡机构拒付)、伪卡、盗卡、非账户主体授权交易、持卡人/支付账户主体否认交易、无真实交易背景或与真实交易背景不相符等交易行为(即欺诈交易)以及发生的洗钱、套现、恶意欺诈、涉黄、涉赌等涉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即违法交易),或乙方认为、或用户、甲方、有权机关、相关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向乙方反映可能存有上述情形的交易行为,或被有权机关或相关机构调查的交易行为。
1.12 否认交易:交易成功后,用户对交易本身或引发此项交易的任何民商事行为进行否认。
1.13 待结算资金:乙方应结算但尚未结算给甲方的资金。
1.14 有权机关/相关机构: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行政机关如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和经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简称“网联”)、中国银联等清算机构、各商业银行等。
1.15 相关规定: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政策,及有权机关或相关机构颁布的监管规定或其他各项规定。
1.16 收款服务:是指甲方通过使用乙方支付服务,完成将用户支付的资金扣划并结算给甲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银支付(包括个人网银支付及企业网银支付)、快捷支付、余额支付、授权支付、银行卡支付、协议支付、综合代扣、委托支付等。
1.17 个人网银支付:是指个人用户在交易过程中通过乙方支付系统进入银行网上银行系统输入验证要素,验证通过后由发卡机构进行交易授权即完成支付的支付方式。在该支付方式下,持卡人或用户需事先向其发卡机构申请开通网上银行功能。
1.18 企业网银支付:指企业用户在交易过程中通过乙方支付系统进入开户银行系统输入账户的相关验证要素,验证通过后由开户银行进行交易授权即完成支付的支付方式。在该支付方式下,企业用户需事先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通网上银行功能。
1.19 快捷支付: 包括借记卡快捷支付及信用卡快捷支付,指甲方用户在进行支付前,将其银行卡要素(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以及银行预留手机号码提交至乙方,由乙方将银行卡要素转发至合作银行对银行卡要素与手机号码进行验证并由合作银行向甲方用户提供的银行预留手机号码发送手机动态验证码或者由乙方验证的,验证均通过后即开通快捷支付服务;开通完成后,甲方用户在商户形成交易订单时,仅需通过乙方的交易验证后,即可完成支付。
1.20 余额支付: 指用户登录其在乙方开立的支付账户,使用支付账户内的可用资金完成用户向甲方付款的交易过程。
1.21 银行卡支付:是指用户在乙方为甲方定制收银台上输入相关银行卡信息,乙方根据甲方用户的支付验证要素及支付指令,将支付验证要素发给相应的银行并经校验通过后或乙方校验通过后,即可完成支付的一种支付方式。
1.22 协议支付:是指用户完成与甲方的业务签约授权后,根据授权协议的约定,授权甲方通过乙方的支付服务对其账户扣款,在首次支付时,由乙方将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转送对应的发卡银行进行验证,并由发卡银行下发短信验证码或乙方发送短信验证码,完成验证后,视为签约完成并生成协议号;签约完成后,用户在甲方处形成交易订单后,乙方根据甲方获得用户授权及已生成的协议号或验证支付要素后,就用户应付款项向用户指定的银行卡的发卡行发起扣款请求并完成指定款项支付的服务。
1.23 选卡绑卡签约流程:是指乙方为甲方用户提供的一种更加便捷的绑卡签约流程,具体是指甲方用户就其名下借记卡或贷记卡申请开通快捷支付/协议支付,甲方在得到用户授权后,将用户主动填写的必要信息传递至乙方,乙方将该必要信息传递给银行,拉起行方H5等渠道页面,用户主动进行卡号选取并完成绑卡签约。
1.24 代收业务:是指经用户同意,商户委托度小满支付,根据用户的授权定期向用户的开户机构发送支付指令从用户账户中划扣款项支付给固定收款人,且用户的开户机构不再就每笔交易与用户进行交易验证的支付业务,主要包括授权支付、委托支付和综合代扣三种产品。
1.25 授权支付:是指用户在乙方为甲方定制的收银台上输入相关信息并勾选同意乙方的授权扣款服务协议,由此取得用户授权的代收业务,支持从用户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度小满账户中划扣款项。
1.26 委托支付:是指乙方经清算机构建立商业委托支付协议,并依据协议约定发起的甲方用户银行账户资金扣划的业务。
1.27 委托支付协议:是指乙方根据甲方和甲方用户的委托授权协议,经清算机构建立的取得甲方用户及其账户所属银行授权同意其定期向甲方用户的银行账户发起无需甲方用户确认资金扣划指令的电子约定。
1.28 综合代扣:是指乙方根据甲方获得的用户的委托协议或授权,取得用户授权的代收业务,支持从用户指定银行账户中划扣款项。
1.29 付款产品:指乙方根据甲方通过乙方支付系统提交的相关资料或发送的付款交易指令, 采用扣划甲方指定账户资金的方式向指定收款人的支付账户或银行账户进行付款的业务。
1.30 直付产品(又名“满易付”)是指甲方在指定银行完成银行账户开立与协议支付签约、绑定账户后,甲方通过乙方支付系统发送付款交易指令后,授权乙方从其协议支付签约账户中完成资金扣划并付款至甲方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产品。
1.31 增值结算服务:甲方已经接入并使用乙方提供的收款类支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银支付、快捷支付、授权支付、银行卡支付、协议支付、委托支付等)的前提下,甲方平台发生收款交易且乙方系统已确认为待结算资金,甲方可于交易当日提出对该日的待结算资金进行增值结算的申请,乙方受理甲方申请后为甲方提供增值结算服务并将结算资金于交易当日(D日)或交易当日的下一个自然日(D+1日)划入甲方的度小满账户中,甲方开通此服务,应遵守乙方的交易规则和风控规则。
1.32 接入方式:指商户系统与乙方支付系统数据传输与技术连接的方式,接入方式包括收银台接入方式(也称为前台接入)、API接入方式(也称为后台模式接入)等方式,收银台接入方式下支持PC、H5、WAP等端口场景,具体以乙方实际提供的为准。
二、甲方权利义务
2.1 甲方申请成为乙方的商户,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交甲方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许可文件或相关资质证照(如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及确认开户意愿的证明材料、有效联系方式、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经营活动证明等。乙方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和乙方业务规则对甲方进行资质审核,并根据审核的结果决定是否向甲方提供支付服务。如果乙方根据有关规定及相关机构的要求,须审核甲方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的,甲方应予以配合。
2.2 甲方应保证其使用乙方支付服务的业务合法合规且严格遵守本协议以及有权机构的相关规定。甲方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互联网赌博、色情,互联网销售彩票,非法套现、洗钱、非法外汇、贵金属投资交易,非法证券期货类交易,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诈骗、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经营活动。甲方也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也不得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未取得省级政府批文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等非法交易。若乙方发现甲方的经营网站、APP或其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违反有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服务,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3 甲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信息或其他文件资料等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合法合规。甲方的信息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URL)、网络通讯地址(IP地址)、APP或网站名称、结算账户、联系人、联系地址、经营地址、交易平台升级改版,除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甲方应将重新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商户注册申请表》以及甲方信息发生变更后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一并提供给乙方。针对甲方经营范围变更、业务范围变更的,甲方应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填写《商户注册申请表》,若乙方审核通过的,甲乙双方应视情况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若乙方审核不通过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支付服务,且甲乙双方应签署终止协议。若因甲方未及时书面通知乙方或未及时向乙方书面提出申请导致乙方不能为甲方提供正常服务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给乙方带来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直接损失。
2.4 甲方承诺本协议下使用乙方的支付服务均基于真实的交易,不得利用本协议下的支付服务从事虚假的交易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方与用户或收款方确实存在交易关系;甲方应自行负责处理与其用户之间的基础交易关系及因此产生的投诉与纠纷,除与乙方支付服务有关的纠纷之外任何其他纠纷均与乙方无涉。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全额赔偿。
2.5 甲方应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在乙方平台注册的或者乙方提供的度小满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名称、密码、加密私钥信息、数字证书)并遵守乙方平台公布的度小满账户使用规则,所有使用度小满账户发生的行为或指令均视为甲方作出,并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甲方在发现其度小满账户信息被泄漏或被未经授权的人使用后,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采取冻结甲方度小满账户、暂停支付服务等临时措施。甲方向乙方提出的支付请求,应为甲方完全、真实、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指令,甲方应当保证该指令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2.6 甲方应妥善保管与用户间交易有关的交易数据和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和用户交易时签字或电子签名的有关资料。该等凭证及本协议项下规定甲方应留存或提交的材料,由交易发生之日或本协议终止之日起甲方至少应保存五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对保存期限有更为严格的规定的,按更严格的规定执行)。在协议有效期内和协议终止之日起五年内,对乙方提出的查询通知及调单要求,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以邮件、传真、快递等乙方要求的方式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交付给乙方。
2.7 甲方承诺遵守甲乙双方合作业务平台与业务范围或场景的限定并承诺遵守乙方提供支付服务的交易规则并严格执行交易流程;甲方不得把乙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证书及标识用于本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用途或在本协议未约定的网站或移动端相关页面上使用乙方的接口,甲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为他人获取乙方服务或者使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接口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有偿或无偿的服务,也不得将接口出租、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不得从事资金清算服务,不得向二级商户或其下游商户开展资金结算,同时承诺不会将其他商户的交易通过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专线接口获取授权,假冒甲方交易而与乙方结算。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向用户核实甲方使用乙方服务的业务范围等情况,乙方有权对甲方予以定期检查,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检查。甲方违反前述约定的,应当对其及/或其他任何因甲方违约而使用乙方支付服务的第三方发生的风险交易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合作,并由甲方对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2.8 甲方履行本协议必须严格按照乙方技术规范进行系统开发和测试,甲方应当正确使用乙方提供的最新版本的技术文档和插件,确保正确接入乙方的在线支付系统。
2.9 甲方应加强对接入乙方支付的相关网站、软件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性,保证能及时、准确、真实地向乙方传送或接收乙方传送的数据等信息,并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确保交易以及账户信息的安全。否则甲方应自行承担因其自身账户、系统的安全问题而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且乙方有权限定甲方的支付金额或中止合作,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10 甲方不得对乙方的计算机系统和程序采取反向工程手段进行破解,不得对前述系统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目标程序、软件文档、运行在本地电脑内存中的数据、客户端至服务器端的数据、服务器数据等)进行复制、修改、编译、整合和篡改,不得修改或增加乙方提供的任何服务的系统的原有功能。
2.11 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服务电话或者电子邮箱作为该方的服务电话或者电子邮箱刊登在该方网站或移动端相关页面上,一经发现守约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12 甲方知悉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甲方的银行存款, 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 其实质是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甲方,但不以甲方名义存放在银行, 而是以乙方名义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并且由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2.13 甲方充分知悉,乙方仅提供支付相关服务,甲方应承担使用支付服务时其资金的货币贬值、汇率波动等风险,就该等资金产生的任何利息及孳息,甲方不享有任何权利。
2.14 甲方在未得到乙方授权许可的情形下,不得以乙方的名义向用户收取乙方向其收取的费用或以其他形式将此部分的费用转嫁给用户。
2.15 甲方承诺在乙方处开立的度小满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不得利用该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也不得向他人购买支付账户。一旦甲方被司法机关、监管机构认定出租、出借、出售、购买支付账户,或假冒他人身份、虚构代理关系开立支付账户的,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合作,五年内暂停为甲方提供支付账户所有服务,并拒绝为甲方新开立支付账户。因此给乙方、相关人员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确认知悉前述相关规定,因此造成的行政、刑事法律后果由甲方独立承担。
2.16 甲方同意支付清算协会,网联、中国银联等清算机构对其进行风险侦测并使用或共享其风险信息、交易信息、商户信息,即如甲方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或清算机构规则而被关停,会进入支付清算协会或清算机构设立的黑名单,支付清算协会或清算机构会将黑名单中的甲方信息共享,供所有支付机构等收单机构查询。
2.17 甲乙双方合作期间,若甲方因自身原因拟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或者因违法违规等事项拟被工商部门强制注销的,甲方应在注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签署终止合作协议。若因甲方注销而未提前通知乙方,导致乙方无法将甲方待结算资金结算至甲方同名银行账户的,甲方同意乙方仅在甲方相关主体通过诉讼程序取得人民法院要求乙方向甲方相关主体支付相关款项的生效法律文书后再进行结算。
2.18 在甲方接收到乙方系统反馈的指令处理状态时,除非乙方系统明确反馈该指令处理成功或失败,否则甲方应通过乙方提供的查询系统对该批次指令处理状态进行再确认,以便决定是否重新发送相关指令。若甲方未依照本款约定操作,直接选择重新发送指令导致重复支付或重复扣取款项的,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索赔及投诉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解决,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系统在收到甲方指令后,反馈“系统异常”或“处理异常”的,甲方应通过查询接口确认该批指令目前实时的处理状态,以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发送指令)。
2.19 由于甲方员工道德风险、甲方系统安全风险及系统漏洞等原因造成的用户信息被篡改而导致的用户资金损失以及投诉纠纷,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20 甲方保证本协议约定的服务仅由甲方用于附件《商户注册申请表》中约定的业务范围和服务网站、APP等,并须向乙方提供真实的交易信息,信贷还款业务应在每笔交易订单中传输对应的借据号等乙方要求的其他信息,理财申购业务需限定甲方用户的电子户只能用作申购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平台的理财产品,不能用作他用。乙方有权根据己方的风控规则和风控模型监测甲方的交易,以确认甲方是否按照协议约定的范围、场景使用乙方的支付服务。对于超出上述使用场景或存在其他违反协议约定行为的,乙方有权随时调整支付服务内容或终止合作协议,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不限于冻结甲方的待结算资金、资金延迟结算、扣划甲方风险保证金等)。若因甲方原因给乙方、用户或其他损失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向乙方、用户或其他损失方承担赔偿责任。如导致乙方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甲方应负责向乙方赔偿。
三、乙方权利义务
3.1 乙方仅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服务,不参与甲方与用户的基础交易,并非基础交易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乙方负责建设和维护其互联网支付系统,提供相关的业务应用和技术接口,提供该合作业务开发阶段所需要的测试环境及必要的技术支持。乙方负责受理涉及自身支付系统的投诉并解决相应问题。
3.2 乙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系统功能完善等需求暂时中止提供在线支付服务,但应提前告知甲方并预告恢复日期。
3.3 乙方负责协调解决本协议项下的差错处理工作,依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差错处理。若甲方对此有异议的, 双方可再行核对及协商,协商不成应以乙方系统记录的数据为最终依据。
4.1 乙方可以根据有关机关或相关机构的要求或风险控制的需要设定、调整甲方用户支付时支持的银行卡类型、支付次数及支付限额,具体以甲方用户向甲方支付时可用的银行卡类型、支付次数及支付限额为准。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商户,乙方有权根据有权机关的规定审核留存其用户授权协议、要求缴纳保证金或采取延迟资金结算等措施。乙方支付产品支持的银行、额度以乙方系统实际支持的为准。
3.4 如甲方的度小满账户连续3个月内未发生交易或自开立度小满账户后连续6个月无交易记录,乙方有权重新核实甲方的身份信息,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要求予以配合,如甲方不配合或身份核实的结果不符合乙方要求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收款服务。如甲方的度小满账户连续12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乙方有权终止为甲方提供支付服务。
3.5 甲方的结算账户应为甲方在申请支付服务时提交的同名银行账户。若因甲方错误提供信息、甲方身份验证失败或银行无法提供服务等原因导致交易款项无法按时结算至甲方提交的银行账号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因办理资金归集业务确有必要使用非同名账户办理代收资金入账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收款账户开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关资金归集业务协议等证明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资料并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决定是否可以使用非同名账户办理入账。
3.6 因用户银行账户挂失、冻结、销户、余额不足,或付款行、收款行等非乙方原因,或甲方、甲方用户的收付款指令错误、不完整、不及时或延误以及其他原因,或乙方未及时、成功收到甲方或甲方用户的收付款交易指令,或由于甲方或甲方用户的其他原因导致扣款迟延、未扣款、扣款不成功或扣款错误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交易服务费
4.1 交易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交易服务费=成功交易每笔交易额×交易服务费标准;或交易服务费=成功交易笔数×交易服务费标准(按附件交易服务费标准具体约定选择适用);
增值结算服务费=实际结算金额×服务费标准。
4.2 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1)即时收取:甲方同意由乙方在交易完成时自应收交易款项中即时扣取交易服务费,再将剩余交易款划付到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中。
(2)后收取:
a. 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支付交易服务费。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交易服务费超过90个自然日的,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直接自甲方的待结算资金(若有)中扣除等额款项并提供扣款清单至甲方。如乙方扣除甲方待结算资金后,仍不足以支付乙方的交易服务费的,乙方有权关闭接口暂停提供相应服务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b. 甲方若以阶梯费率方式结算,则每月按交易额×初始费率预缴当月交易服务费,月末(每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3:59分计算该月累计总交易额,按阶梯费率规则核算甲方当月实际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如乙方预缴交易服务费超出实际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的,乙方将退回当月多预缴的交易服务费。
4.3 针对即时收取服务费模式,乙方应在每个自然月初,针对上个自然月乙方已收取甲方的服务费金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项目为服务费);针对后收取服务费模式,甲乙双方应在每个自然月初针对上个自然月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进行对账,对账完毕后,乙方将按照对账确认的金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项目为服务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向乙方付费。若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向乙方提交加盖甲方公章的一般纳税人资质材料。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双方应各自依法承担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税费及其他款项。
4.4 乙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上游或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影响,对本协议下项下向甲方提供服务的服务价格、交易服务费率等标准进行调整,乙方应在调整前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书面、邮件、电话、网站公告等有效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的调整通知后, 双方于公示期满后按照新的价格政策执行。乙方价格调整后,甲方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支付服务的,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相关调整。
五、退款
在甲方用户付款成功后,若甲方因任何原因决定通过乙方支付系统退款给甲方用户的, 按以下约定处理:
5.1 乙方不直接受理甲方用户的退款请求, 甲方应通过系统接口向乙方提交退款请求。
5.2 乙方仅受理通过乙方支付系统收款的交易发起的退款请求。
5.3 退款金额将在下一次结算款中扣除, 如甲方在乙方的结算资金不足,则甲方应将退款金额先转账至其度小满账户,资金到账后,乙方启动向甲方用户的退款服务。
5.4 甲方用户的退款请求应在交易完成后的180日内提出,超过交易完成的180日的退款请求乙方无法受理。乙方负责在受理退款请求后的T+2个工作日内完成向甲方用户的退款操作,退款资金到账时间以持卡人发卡银行确认的时间为准,因银行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的迟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5 退款时乙方不另行收取交易服务费,也不退还对应收款交易服务费,但若银行等相关方需要另行收取退款费用的,则此费用由甲方承担。
5.6 涉及银行卡交易的退款应遵循原路返回的原则,即将交易款退还至用户用于交易的同名银行卡中。
六、风险条款
6.1 在甲乙双方在开展合作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异常交易,双方均应当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持续监测和分析交易金额、笔数、类型、时间、频率和收款方、付款方等特征,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乙方保留对可疑欺诈交易、高风险交易与违法交易等异常交易事件的独立判断和确定,并按照有权机构要求及本协议的约定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6.2 甲方应对其业务的合规性、交易信息的正确性、交易模式的正确性承担责任, 并对用户否认交易风险承担责任。在甲方使用乙方相关服务的过程中,任意一方发现异常交易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甲方应配合乙方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1)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采取冻结用户交易、撤销交易订单、拦截交易等措施,并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处理风险事件,调查、核实可疑交易。同时,乙方有权采取降低甲方交易限额、关闭技术接口、暂停支付服务、冻结甲方的度小满账户、调整资金结算时限、延迟或暂停资金结算、账户止付等临时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如因甲方未配合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导致出现异常交易损失的,乙方及清算机构有权根据甲方风险情况,采取降低交易限额、暂停甲方交易等措施,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应在乙方提出异常交易查询要求之日起的当日内, 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异常交易相关信息及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交易订单号、商品名称及交易金额、交易记录、交易时间、交易商品、交易IP、资金流向、资金收付记录等。如因甲方未按要求提交异常交易相关信息及其他资料,或提交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不足以证明交易是由真实的持卡人发起的,甲方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所涉交易款项退回给持卡人,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并对乙方及其他受损方进行退款或赔偿损失。如甲方逾期未赔偿或退款给持卡人、乙方及其他受损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责任,同时乙方保留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并有权扣除甲方相应待结算资金(包括后续结算资金)进行赔偿。
6.3 如清算机构、银行认定交易不是由持卡人发起的或清算机构、银行要求乙方进行先行赔付或赔付的,或者甲方向乙方发送的信息出现错误或违法违规、甲方泄露持卡人信息,或者其他因本协议发生的异常交易,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甲方应就持卡人、乙方及其他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的待结算资金(包括后续结算资金)中直接扣除应赔偿款项。
6.4 甲乙双方在处理异常交易中, 均应尽力避免恶意造成任何一方出现声誉风险损失。
6.5 前述情形在本协议终止后发现的,甲、乙双方仍应当遵循本条的约定。
6.6 在发生第六条约定的异常交易情形时,甲乙双方同意遵守以下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1)任意一方发现异常交易,通知另一方;
(2)乙方向甲方发送异常交易协查通知邮件,甲方收到通知后当日反馈调查结果;
(3)乙方将甲方与乙方的相关调查结果回复持卡人确认是否持卡人本人交易;
(4)如持卡人仍拒付,乙方会要求发卡行或持卡人提供拒付/否认交易的资料,并要求甲方冻结异常交易相关的用户账户(如有);
(5)乙方确认退款/赔付材料完整后发送甲方处理退款/赔付。
6.7 退款/赔付材料清单
持卡人按照乙方要求提交如下文件并发给甲方后,甲方应按上述流程予以退款或赔付。
(1)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复印件;
(2)银行卡原件扫描件/复印件;
(3)银行订单或银行流水单(包括异常交易涉及的扣款)原件扫描件/复印件;
(4)公安机关报案回执原件扫描件/复印件;
(5)承诺书/否认交易声明(乙方提供范本);
6.8 在单个自然月内,若银行卡持卡人或度小满账户持有人因通过本协议约定的某一服务(以下简称“该服务”)而主张异常交易等情形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5000元人民币且此类交易金额占到当月通过该服务交易总金额的十万分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此后发出的具体通知采取对应的配合工作联合防御相关交易风险。
6.9 如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的30日内未采取措施控制的,乙方保留终止向甲方提供该支付服务的权利,但应在终止前及时通知甲方。
6.10 若通过该服务发生的异常交易连续三个月达到前述指标,或连续二个月累计达到50000元人民币且超过甲方使用该服务所产生的累计交易总金额的十万分之一,乙方保留终止向甲方提供该服务的权利,但应在终止前及时通知甲方。
6.11 当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甲方应配合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乙方有权视情况关闭技术接口、冻结甲方的度小满账户、延迟或终止结算。单方通知甲方停止对甲方提供支付服务, 并终止本协议。因下述甲方行为给乙方、甲方用户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给乙方、用户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 将专用技术接口滥用、出借、出租、出售;
(2) 伪造、变造交易信息;
(3) 多次出现违反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操作,经指出拒不纠正的;
(4) 超出双方约定的业务平台或业务范围使用支付服务的;
(5) 收到用户投诉3次以上且无法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的;
(6) 超过3次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乙方查询和调单要求的;
(7) 将度小满账户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利用度小满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向他人购买支付账户的或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前述情形的;
(8) 乙方高度怀疑并判断甲方利用乙方的支付服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或甲方存在违反有关规定或协议的行为或乙方认为合作模式或业务模式不符合有权机关或相关机构的要求或政策导向的;
(9) 甲方、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被认定为不良商户(黑名单商户),或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监管机构、清算机构、支付清算协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
(10) 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恶意倒闭、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11) 乙方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有权机关进行的冻结;
(12) 违反有关规定,被有权机关查处或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3) 发生其他风险情况乙方合理认为会影响到乙方或用户权益的。
6.12 异常交易处理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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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联系人 |
姓名 |
部门职务 |
邮箱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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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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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协议首部甲方联系人为甲方授权经办人,有权办理本协议项下的账号开立申请、资料提交、开户意愿核实等支付服务合作相关工作。
6.14如甲方需要在乙方新增开立商户号的,协议首部甲方联系人有权根据乙方要求通过甲方联系邮箱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有权审核确认是否为甲方开立。
七、知识产权保护
7.1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 乙方提供的服务中所涉及的任何知识产权, 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提供软件、接口的著作权,与度小满钱包有关的名称、标志、设计、标语、符号、缩写和其他徽章(无论是否注册)等标识等, 均归乙方所有。未经乙方书面许可, 甲方不得将之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销售、复制或许可使用, 或者利用该等知识产权为自身、用户或第三方谋取任何利益。甲方承诺已将该义务告知其相关工作人员并承担因甲方或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所致的后果及责任。
7.2 甲方如在其网站上对乙方的服务做介绍和说明,需在该介绍或说明页面嵌入乙方标识的, 必须事先得到乙方书面同意。
7.3 甲方应在本协议终止的同时(无论何种原因终止), 终止对乙方标识的使用, 并在终止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将其网站上的乙方提供的标识以及与乙方有关的宣传介绍、说明等全部删除。
八、数据安全
8.1 甲方使用本协议下支付服务,即同意并授权乙方为提供服务、风险防控、满足监管要求等目的收集、记录、使用、传输和储存甲方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信息(交易类型、订单号、商品名称、商品描述、商品类型、商品期限、交易金额、交易合同编号等)、支付信息(支付金额、支付账户、支付时间等)、用户信息(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许可文件或相关资质证照(如有)、联系方式、行业类别、住址、用户ID、IP地址、设备类型、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为履行有权机关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合法合规的外部渠道核实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的资料,收集并存储前述人员在配合进行尽调以及办理各项业务等活动时所采集的音影像资料信息。甲方同意乙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将该等信息和数据用于风险控制、反洗钱、处理用户投诉等方面,从而更好地提供本协议下的服务。
8.2 甲方应当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甲方在与用户发生交易时,应当记录交易信息,并应按乙方的要求及时向乙方传输完整、真实、可靠的交易信息,不得篡改用户交易信息的任何内容。同时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风险情况调整甲方应当传输交易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对甲方传输的交易信息进行验证。甲方应当对乙方验证交易信息的需求予以配合,否则乙方有权关闭相关支付接口,并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将该等信息储存、使用并传输给清算机构、银行、支付机构等通道方以提供本协议项下支付服务。
8.3 甲方应保证发送给乙方的交易信息、支付信息、用户信息以及乙方为处理支付交易和提供服务将上述信息传输给清算机构、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等合作方已经取得甲方用户的授权,并保证用户信息及授权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8.4 甲、乙双方应采取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相关信息和数据安全, 甲方保证并应确保参与者(如技术服务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拦截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限等敏感账户信息, 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和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8.5 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保护甲方的信息安全。甲方(包括甲方、甲方的员工、其合作机构及其雇员等,本条以下同)应保证交易信息、支付信息和用户信息的安全,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清算机构相关规定,接入系统、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及乙方提出的其他要求, 若有违反, 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甲方应确保不以任何方式拦截,盗用,非法收集、保存、使用或泄露交易信息、支付信息和用户个人信息等。
(2)甲方应将存有保密信息的介质、设备保存在安全领域,并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
(3)甲方业务系统应满足信息安全处理要求,甲方必须确保业务处理程序安全, 确保用户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在失效后应立即销毁, 不得留存。
8.6 甲方违反前述约定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九、保密条款
9.1 甲乙双方对于本合同内容及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经营信息,个人信息,交易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及已获知的另一方的保密信息泄露或以其他任何变相形式告知任何非本合同当事人(包括双方没有必要授权的任何雇员),或用于除本合同履行之外的其他目的。
9.2 本协议所述的保密义务对以下情况不适用:(1)应法律法规、司法机关、监管机构、行业组织、要求披露或提供,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及本协议任何一方为执行本协议确有必要披露的(如披露给银联、网联等清算机构、发卡行等)。(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履行保密义务。(3)在信息披露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4)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而进行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披露。
9.3 本协议或其他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甲乙双方的约束力。
十、反虚假宣传条款
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民法典》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需获得对方事先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诺,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于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一、权益保护保证条款
甲、乙双方保证划清与对方品牌之间的界限且永不实施侵犯对方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权、荣誉权、知识产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益的侵权行为,否则被侵权方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侵权行为存在之日起有权采取终止付款、终止合作、解除或终止合同等处理措施,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十二、免责事由
12.1 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罢工、恐怖袭击、乙级以上传染性疾病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或不稳定,不视为违约。
12.2 由于互联网业务的特殊性,因银行,银联、网联等清算机构的原因,电信运营商系统、线路的故障、调整、升级,或电力中断/终断,或现有技术能力无法防御的黑客攻击、技术故障、系统升级的问题等原因造成支付系统无法正常运作或者不能或部分不能提供服务,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3 因上述免责事由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甲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协议内受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之期间及受影响之范围内中止履行,免责事由情形消失后,双方应当恢复履行。
12.4 遭遇免责事由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如未能在约定的期间内有效通知另一方的,协议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但若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后发生免责事由的,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
13.1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3.2 若甲方发生的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如导致持卡人/用户举报或投诉乙方或要求乙方赔付的,或者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遭受行政处罚、清算机构/发卡行/网联罚款所受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以上任意情形,则乙方有权从甲方待结算资金中扣除甲方的应赔款项及违约金,前述金额不足以赔偿损失的,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进行追偿。
13.3 乙方过错导致结算迟延、用户投诉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承担甲方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迟延结算超过45天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但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暂停结算的情形除外。
13.4 对于因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产生的第三方诉讼,协议任何一方应积极协助对方提供与诉讼有关的相关资料与证明。
13.5 若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 则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款项5‰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不足部分; 甲方逾期履行超过十五日的, 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十四、协议变更和终止
14.1 协议变更
一方提出协议变更的, 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将变更的书面通知送达另一方, 接到对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变更协议。
14.2 协议终止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可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如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法规、政策变更,银行卡组织、网联、银行等上游通道原因等)使得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或者提供相应支付产品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可以采取暂停提供支付相关服务、关闭全部或部分技术接口、暂停或延迟全部待结算资金结算等临时措施并要求甲方予以改正;经乙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仍未改正的,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可以通知乙方予以改正,经甲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仍未改正的,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4)甲方使用支付服务的,自乙方提供支付服务之日起,甲方通过乙方支付服务产生的每月成功交易额连续二个月低于人民币1000元或每月交易次数连续二个月低于10次的,乙方可以暂停或终止提供支付服务或关闭技术接口,并可以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终止协议的通知送达甲方后本协议、产品协议及附件自动终止。
十五、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5.1 本协议所订内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仅为本协议之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除外),并根据其解释。甲乙双方若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乙方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5.2 各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保全费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十六、通知和送达条款
16.1 本协议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做出的通知或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做出,可由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乙方平台通知/公告等方式传送。本协议中甲方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子邮件等联系信息以本协议附件以及甲方在乙方平台中载明的为准,乙方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子邮件等联系信息为本协议附件以及乙方通过电子邮件、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为准,甲方联系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平台的提示或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乙方变更后的联系信息。上述地址均为本协议涉及和有关的各类通知以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
16.2 书面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有效送达:(1)以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在寄出后的2个工作日内为有效送达;(2)以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在电子信息发送至对方指定邮箱的视为有效送达;(3)通过乙方平台的方式通知的,在甲方通过登陆度小满账户提交指令之日或乙方平台通知或公告发布之日为有效送达。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到达对方者为准。
十七、特别约定
17.1 增值结算(D+1日,D+0日结算)服务特别约定
(1)甲方申请本协议项下的增值结算服务时,应当满足入网时间达到或超过90日且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达到或超过30日的基本条件,监管机构对增值结算有其他要求或条件的,甲方应当满足该要求或条件。在甲方未满足前述要求前或出现异常交易等乙方判断的风险情形时,乙方将执行T+1日结算。
(2)甲方有权在具备基本条件时向乙方系统提交增值结算的申请,应另行支付增值结算交易服务费,并同意并应当遵守乙方的结算规则。
(3)甲方应当确保申请时待结算资金数额至少大于申请增值结算资金数额与结算服务费之和,申请数额超过该和的以及超过乙方为甲方设定的数额上限或比例的,乙方不予受理增值结算申请。
(4)乙方有权制定增值结算的结算规则,根据甲方平台交易量与风险交易比例有权设定增值结算的最高金额或者申请比例(即申请结算资金占待结算资金的比率),并有权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当日结算申请以及受理申请的时间(包括决定是否在节假日受理申请)。
(5)因银行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及时收到增值结算款项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7.2 甲方使用付款产品向收款方划付交易款,交易款的到账时间最迟为乙方系统收到甲方发送的代付指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但双方另有约定或因银行原因延迟到账的情形除外。若因甲方提交的结算银行账户信息有误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结算失败的, 乙方应在确认后将结算金额原路退回甲方的度小满账户, 已交付的交易服务费不再退回。
17.3 甲、乙双方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17.4 乙方提供本条项下服务时,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的指令通过加密传输至乙方,乙方按照相应指令从用户指定的账户扣划资金,并按甲方选择的结算周期自动结算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17.5 授权支付、综合代扣、委托支付、API(后台模式)的支付产品等收款类支付服务特别约定
如无特别约定,甲方选择开通并使用乙方的任一收款类支付产品,应遵守本条约定:
(1)甲方应确保其与用户之间的基础交易关系真实、合法、合规,且双方根据规定签订了有效的基础交易相关的协议。甲方承诺在与乙方合作期间具有经营基础交易所需的资质及经营许可,且该等资质及经营许可持续有效。
(2)如甲方使用乙方的授权支付、协议支付、综合代扣服务、委托支付或API模式的支付等产品的,甲方应确保与用户、用户的开户机构(如需)之间已签署基于甲方与用户基础交易关系的授权扣款协议和关于支付必要的交易数据收集使用的授权隐私政策或签署乙方提供的授权扣款协议,且该协议具有不可抵赖性,并确认在授权扣款协议中用户明确授权乙方在其合法所有的银行或支付账户中代为扣款,且确保其获得的用户授权为真实、有效、且不可撤销的,甲方同时保证用户相关银行卡信息均为有权用户主动填写。乙方可以随时向甲方调阅该授权,甲方未能获得授权或不能提供授权文件或给持卡人或用户、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乙方有权中止/终止本服务。如由此导致乙方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如前述情形发生在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仍应遵循本条款的约定处理该等事项。
(3)甲方应仅限在与用户、用户的开户机构(如需)签订的授权扣款协议中约定的时间范围和项目范围内发起本条项下支付服务,当用户与甲方之间授权扣款协议终止后,甲方不得再向乙方发起扣款指令。由于甲方违反本条约定造成的所有损失和异常交易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如甲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包括但不限于延迟结算、关闭支付接口、终止合作等。具体情形包括:
a. 甲方未按规定与用户、用户的开户行(如需)签订授权扣款协议;
b. 甲方提交虚假授权扣款协议,不能保证用户真实授权意图的行为;
c. 甲方超出授权扣款协议约定的时间范围和项目范围发起支付指令或甲方与用户解除授权扣款协议后继续发起支付指令;
d. 甲方的支付业务操作存在风险隐患或业务系统存在安全漏洞;
e. 甲方未按约定承担赔付责任或拒不赔付;
f. 甲方未如实、准确地传递用户支付指令或交易信息给乙方,篡改用户交易的任何内容的;
g. 甲方出现的其他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或义务的情形。
(5)如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委托支付服务,乙方合作银行需对甲方及甲方代收业务场景进行准入审核。甲方及甲方业务场景通过乙方合作银行审核后,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支付服务。如因甲方或甲方业务场景未通过乙方的合作银行审核,造成乙方无法提供相关支付服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7.6付款类支付服务特别约定
(1)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向其指定的账户扣款后依据其付款指令付款至指定账户。甲方保证其付款用途正当合法,不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同时甲方须保证其基础交易合法合规,且付款要求提供的信息真实、合法、准确。如甲方付款用途不正当、基础交易不真实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等并导致乙方产生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开通付款到银行卡账户服务的,甲方须保证用户的银行账号为借记卡,实际以乙方的合作银行支持的为准。在银行对甲方使用付款到银行账户服务的行为进行核查时,甲方应配合提供银行要求的相应凭证,并承担因核查所导致的支付中止、支付失败产生的损失。
(3)甲方使用付款服务的款项支付次数、限额及其他收款方账户范围等应当遵循乙方的规定和要求。因甲方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银行系统原因导致支付失败或迟延支付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乙方在收到甲方或甲方授权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的符合条件的付款交易指令后,并且在甲方的度小满账户内余额不少于申请付款款项及相应交易服务费(如选择即时结算交易服务费)的总和的情况下,乙方应当及时按照付款交易指令向指定收款人的支付账户或银行账户划付相关款项。如遇银行的原因无法在指令期限内支付的,则支付的时间相应顺延,且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提供付款服务时,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的交易指令通过加密传输至乙方,乙方按照相应指令将资金结算至甲方指定的收款人账户。
17.7快捷支付/协议支付选卡绑卡签约流程特别约定
如无特别约定,甲方开通选卡绑卡签约服务的,则应遵守本条约定:
(1)甲方需确保为快捷支付/协议支付选卡绑卡签约流流程为用户本人操作行为,如因非本人操作而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用户损失,由甲方先行赔付。
(2)甲方仅可将乙方提供的选卡绑卡签约接口用于用户主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协议支付场景,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用该接口的,乙方有权无责终止本协议,且甲方应承担违约行为而给乙方及用户带来的所有损失。
(3)针对选卡绑卡签约流程中:甲方将收集的用户必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发送至乙方,并委托乙方上送至合作银行且乙方在收到合作银行验证及签约结果后将用户签约的必要信息(姓名、卡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反馈至甲方,甲方应在用户发起选卡绑卡签约前,通过签署协议或其他方式取得用户明示授权。乙方可以随时向甲方调阅该授权,甲方未能获得授权或不能提供授权文件或给持卡人或用户、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乙方有权中止/终止本服务。如由此导致乙方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如前述情形发生在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仍应遵循本条款的约定处理该等事项。
十八、其他
18.1本协议的服务期限壹年,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任何一方不再续签本协议的,须在本协议服务期限届满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外一方, 否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一年; 若延续期限届满30日前, 双方均未书面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动延期有效,续期次数不限。
18.2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或者让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双方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如本协议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无效,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
18.3主协议附件以及乙方网站不时发布的公告、业务规则、收费标准等均构成主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与主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未尽事宜,适用主协议的相关约定。
18.4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商户): 乙方:北京度小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商户注册申请表》
一、甲方业务范围和服务地址:
甲方接入乙方支付服务的网站/APP/小程序:
甲方接入乙方支付服务的业务范围:收款: ;付款:
二、银行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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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用于接收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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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 |
北京度小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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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上地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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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账号 |
11001045300053038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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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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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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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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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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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支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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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开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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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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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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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算周期
乙方提供的收款类支付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网银支付、快捷支付、授权支付、银行卡支付、协议支付、委托支付等)按照如下的结算周期提供结算服务,T日指工作日,D日指自然日。
3.1 T+1日结算,即甲方发起支付的交易指令后,乙方于T+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划付交易结算资金。
3.2 D+0日结算,乙方同意为甲方开通当日结算服务的,于交易发生的当日(D日)结算至甲方指定账户中,但当日最后一个结算批次延迟至下一自然日结算。
3.3 D+1日结算,乙方同意为甲方开通当日结算服务的,于交易发生的当日(D日)的下一个自然日结算至甲方指定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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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资金结算周期 |
□T+1 日(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顺延)□D+1日 □D+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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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结算方式 |
☐即时收取 ☐后收取 |
四、产品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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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
支付产品 |
接入方式 |
支付方式 |
费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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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类 |
☐标准收银台 |
PC端 |
☐余额支付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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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银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
☐企业网银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
☐快捷支付 |
☐借记卡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
☐信用卡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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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端 |
☐余额支付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
☐快捷支付 |
☐借记卡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
☐信用卡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
SDK |
☐余额支付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
☐快捷支付 |
☐借记卡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
☐信用卡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
☐授权支付(收银台) |
PC端 |
☐余额支付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
☐个人网银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
☐企业网银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
☐快捷支付 |
☐借记卡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
☐信用卡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
H5端 |
☐余额支付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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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捷支付 |
☐借记卡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
☐信用卡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
SDK |
☐余额支付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
☐快捷支付 |
☐借记卡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
☐信用卡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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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卡支付(收银台) |
H5 |
☐快捷支付 |
☐借记卡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
☐信用卡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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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代扣 |
API |
☐借记卡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
☐信用卡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
☐协议支付 |
API |
☐借记卡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
☐信用卡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
☐委托支付 |
API |
☐借记卡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
☐信用卡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
☐微信支付 |
API |
☐小程序支付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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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号支付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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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码支付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
☐APP支付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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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支付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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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支付 |
API |
☐小程序支付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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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号支付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
☐条码支付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
☐APP支付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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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支付 |
单一费率:单笔交易额的: %; 阶梯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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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类 |
□直付产品(又名“满易付”) |
API |
☐付款至对公银行卡 |
单一费率: 元/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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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I |
☐付款至个人银行卡 |
单一费率: 元/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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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服务 |
☐选卡绑卡签约 |
API |
☐借记卡 |
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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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 |
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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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选的部分,选择时请使用“þ”, 不选择时请不作任何标记。
2、本表的条款或框选的部分应全部为印刷字体,印刷字体内容若有修改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增添、涂改等),必须经双方在修改处同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方可生效,否则仍以原印刷字体内容为准,即无双方同时确认的,手写条款或画勾均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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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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